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或公司)拟向包括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其中252,651.26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轮机)8.70%的股权、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4.55%的股份、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机)8.14%的股权、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机)5.63%的股权。

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六次会议、监事会十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评估机构对东方汽轮机、东方锅炉、东方电机、东方重机股东权益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基础上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的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以及东方汽轮机、东方锅炉、东方电机、东方重机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与东方电气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1)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4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方汽轮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净收益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3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净收益额如下:

(2)乙方承诺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盈利补偿期内当年与前一个或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净收益额之和将不低于上述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4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3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盈利补偿期内当年与前一个或前两个会计年度预测净收益额之和。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汽轮机具体累计承诺净收益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电机具体累计承诺净收益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汽轮机具体累计承诺净收益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电机具体累计承诺净收益数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4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方汽轮机的技术类无形资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收入分成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5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方锅炉的技术类无形资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收入分成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3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方电机的技术类无形资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收入分成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6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方重机的技术类无形资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收入分成额如下:

(2)乙方承诺标的公司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在盈利补偿期内当年与前一个或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收入分成额之和将不低于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标的公司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在盈利补偿期内当年与前一个或前两个会计年度预测收入分成额之和。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汽轮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锅炉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电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重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汽轮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锅炉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电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重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当在盈利补偿期间每个年度审计时对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的累计实际净收益额及与累计承诺净收益额差异情况以及对标的公司技术类无形资产对应的累计实际收入分成额及与累计承诺收入分成额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甲方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专项审核报告。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实际净收益额与累计承诺净收益额的差异情况以及标的公司技术类无形资产累计实现收入分成额与累计承诺收入分成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若在上述盈利补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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