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现货竞买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受遵义市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竞买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会员提供现货交易市场服务。
第四条交易平台、交易会员、指定检验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5:30时,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交易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方可卖出相关的交易商品: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交易会员的,应按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第十三条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平台为每个交易会员提供一个交易会员位。交易平台对交易会员位实行商位代码管理,一个交易会员对应一个商位代码(即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对应一个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由交易会员自行管理。交易会员只能通过其所属的交易账户参与现货竞买交易,在该交易账户内发生的所有交易均视为该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由该交易会员承担法律责任。
3、对其所属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现货竞买交易是指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卖方交易会员先公布商品信息及卖出底价,买方交易会员自主报价竞买,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第十八条为保障交易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严禁卖方发布虚假和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平台为交易会员提供的对交易商品进行现货交易的电子交易平台。
第二十一条履约保证金是确保交易会员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平台按一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平台根据不同交易商品设定交易单位,单笔挂单和申买数量必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卖方交易会员自设挂单商品的最小交易量(买方交易会员单笔申买数量须大于或等于最小交易量)和最大交易量(买方交易会员单笔申买数量须小于或等于最大交易量)。
1、交易会员必须在交易时间内输入其所属的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平台提供交易账户对应的初始交易密码,交易会员参与交易前必须及时更改初始交易密码,以后应定期更改交易密码。
3、卖方交易会员应在交易当日将卖出商品的卖出底价、数量、质量、交收等有关信息提交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对上述商品的有关信息和卖出底价进行复核后予以发布。交易会员应在竞买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即将卖出商品的有关信息和卖出底价。
4、竞买交易开始以后,买方交易会员可根据当时的成交情况对竞买货物进行竞价,买方交易会员应在卖出底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增加价,但每次加价不高于最大加价幅度,最小加价幅度和最大加价幅度的标准按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执行。买方交易会员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该批商品竞买交易倒计时开始,10:3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0分钟;10:3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商品凡有买方交易会员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没有其它买方交易会员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则该批商品竞买交易结束。11:00时为整场竞买交易结束时间。
5、竞买交易过程中,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根据某批商品的挂卖总量对买方交易会员竞买申报进行排序,并按上述原则实时剔除不能配对成交的买方交易会员的竞买申报。
6、买卖双方参与竞买交易达成成交及成交价格分下列两种情况。当整场竞买交易买方交易会员的总申报数量大于卖方交易会员的挂卖总量,则该批商品的所有买方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成交价格为买方交易会员的申报价格;当整场竞买交易买方交易会员的总申报数量小于等于卖方交易会员的挂卖总量,则该批商品的所有买方申报全部成交,成交价格为买方交易会员的申报价格。
7、竞买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加盖公章的书面合同的,另一方应予以全力配合,将加盖公章的书面合同原件送达该方,并向交易平台备案。
8、排在末位的买方交易会员可成交数量为整批货物的剩余量,可能不是其申买量。若末位买方交易会员的成交数量少于最小交易量,该交易会员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并应在收市后30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卖方交易会员须根据买方交易会员的意愿履行或解除该笔电子交易合同。
9、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卖方交易会员全部挂卖量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比例按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执行,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10、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买方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申报数量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比例按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执行,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交易过程中实时退还被电子交易系统剔除的买方交易会员申买商品所冻结的履约保证金。
11、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会员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在收市后半小时内向交易平台提出。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平台不能按时提供成交记录,交易平台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2、竞买交易过程中由于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竞买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全部交易指令无效,交易平台将重新安排交易时段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办法及交易平台相关交收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钱货两清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应按所生成的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实物交收。
第二十六条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质量权益和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执行。
1、买方交易会员应于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交款日期前,将足额货款划入交易平台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平台在收到货款后予以冻结。卖方交易会员应于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交收日期前,备齐货物的提货单和质检报告。
2、交易平台收到买方交易会员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做好发货准备,买方交易会员必须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尽快完成货物交收手续。
3、货物交收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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